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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蔭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上訴遭駁回 獲減刑至十二個月

【天樂新聞】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、刑期及訟費提出上訴,高等法院上訴庭一致駁回定罪上訴,但他就判刑及訟費的上訴得直,由原本判囚二十個月減刑至十二個月,訟費由約三百萬減至一百萬元。
判詞指出,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並無出錯或誤導,上訴庭亦不同意曾蔭權一方指他無必要披露租住深圳物業事宜。曾蔭權在處理雄濤廣播申請數碼牌照時,明顯隱瞞與股東黃楚標的關係和往來,作為特區政府首長,屬非常嚴重行為,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。不過,法庭認為原審的量刑起點過高,應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,連同減刑改為判監一年。法庭又考慮曾蔭權並非富有商人,經歷多場審訊令積蓄大減,同意應該削減需負擔的訟費。
曾蔭權隨即提出即日處理上訴及保釋申請,等候上訴至終審法院,但上訴庭法官麥機智指曾蔭權一方未閱判詞,暫時未處理,曾蔭權交由懲教署看管,在等候囚車期間報稱不適,被送往瑪麗醫院羈留病房。曾蔭權躺在床上要戴上氧氣罩。
曾蔭權去年二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,判囚二十個月,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。

編輯: 天樂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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